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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0-10-01    来源:    作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无偿转让股票,本来没啥争议,无偿转让,视同销售呗,股票是最有公允价值的东西,转出方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减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就行了,转入方的买入价自然就是零了。
但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此,转出方以买入价为卖出价,增值是零,不用缴纳增值税;转入方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举个例子:甲公司所持股票买入价为10元,9月30日,无偿转让给乙,当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0元;12月31日,乙将该股票以30元售出。按原来视同销售的政策,9月30日甲应缴纳增值税=(20-10)×6%=0.6元,12月31日乙应缴纳增值税=(30-0)×6%=1.8元。
按照新政策,9月30日甲应缴纳增值税=(10-10)×6%=0元,12月31日乙应缴纳增值税=(30-10)×6%=1.2元。税负大幅下降。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提示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提示2:之前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虽有明确规定,实务中还是存在争议:土地所有者在支付土地使用者土地补偿费时,该款项是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物的价款合计。究竟是对土地价款免征增值税还是对土地和附着物合计价款免征增值税,分歧在此!
提示3:此前地方口径:河南、福建、四川等地不征收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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